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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钟洁与林仙满、盛小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洁,林仙满,盛小贤,朱林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637-1号原告:钟洁。委托代理人:应莲珍,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仙满。被告:盛小贤。被告:朱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洁与被告林仙满、盛小贤、朱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洁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5688.5元,由原告钟洁负担。审 判 长  朱 恺代理审判员  郑彬琪人民陪审员  林才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