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鲁书欣诉闫学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书欣,闫学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鲁书欣,男,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闫学增,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鲁书欣诉闫学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学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鲁书欣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学增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8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刘 铮代理审判员 刘浩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延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