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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鲁书欣诉闫学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书欣,闫学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鲁书欣,男,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闫学增,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鲁书欣诉闫学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学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鲁书欣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学增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8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刘 铮代理审判员  刘浩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延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