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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小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良良与原小万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良良,原小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小字第00040号原告刘良良,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宋清龙,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小万,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受理原告刘良良与被告原小万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良良于2015年12月2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樊梅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郜奇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