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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房银龙与黄雪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银龙,黄雪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510号原告房银龙。被告黄雪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房银龙与被告黄雪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房银龙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银龙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银龙负担。审判员  包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吕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