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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人民政府诉沙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人民政府,沙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人民政府,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青格乐,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人民政府城管卫生办主任。被告沙莉,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沙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民政府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郭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