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翠真、吕也然等与吕红旗、吕红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红旗,王翠真,吕也然,吕秋菊,吕红军,付春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红旗,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也然,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红相,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秋菊,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红相,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翠真,女,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红相,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吕红军,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付春兰,女,194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红旗因与被上诉人吕也然、吕秋菊以及原审原告王翠真和原审被告吕红军、付春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红旗于2015年1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红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红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吕红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文志林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时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