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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左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金柱与道拉金扎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柱,道拉金扎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柱,男,1972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道拉金扎布,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李金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30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308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