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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罗明胜与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胜,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754号原告罗明胜,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设村124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9977-3。法定代表人郑志军,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莎,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胜诉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罗明胜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明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罗明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继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