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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某某要求宣告王梅花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某某平舆县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冯某某平舆县人。监护人冯保民平舆县人。申请人冯某某要求宣告王梅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王梅花于2012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梅花失踪。经审理查明,王梅花平舆县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8月23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王梅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王梅花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王国东平舆县人。本院认为,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王梅花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梅花为失踪人;指定王国东为失踪人王梅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邵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