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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包兰清与被告张正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兰清,张正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包兰清,男,住浦城县。被告张正强,男,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兰清与被告张正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兰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澎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林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