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拉则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拉则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2186号罪犯马拉则也,女,1951年4月2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和法刑初字第00000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拉则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将罪犯马拉则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将罪犯马拉则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将罪犯马拉则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拉则也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拉则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拉则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