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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石巩制与被告赵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巩制,赵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石巩制。被告赵占平。原告石巩制与被告赵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1日,被告赵占平以周转资金为由,借取原告劳务工资现金2717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3个月,并承诺若逾期不予偿还,按日利率1%计算,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履行偿款义务。2015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约定2015年7月30日前还清借款,现还款期限早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无钱推托,不履行还款义务。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17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3%计算利息13856.7元,总计41026.7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隆德到环县的交通费、住宿费2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的时间、数额均属实。已向原告支付10170元,下欠17000元。三个月内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赵占平借原告石巩制现金27170元,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10170元,并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约定2015年7月30日前还清借款,下欠1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条原件、还款保证书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有双方当事人的称述、借条和还借款保证书证实。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主张返还17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动放弃利息、被告自愿支付原告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巩制借款本金17000元、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共计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清江审 判 员  李 杨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议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