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少荣 与被执行人李丽莉、刘天飞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荣,李丽莉,刘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张少荣,女,1972年生被执行人李丽莉,女,1971年生被执行人刘天飞,男1970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李丽莉、刘天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0.1433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张少荣与被执行人李丽莉、刘天飞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马 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玉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