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6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6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何映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0号1幢1902室。法定代表人瞿斌,董事长。上诉人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毛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