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天华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汤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天华,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汤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何天华,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经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汤磊,男,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湖北市鹤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天华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汤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汤磊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795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黄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