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郑林林与杨冰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林,杨冰冰,无棣县永旺汽贸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398号原告郑林林。被告杨冰冰。被告无棣县永旺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新四路1号。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负责人陈克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斯博,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林林与被告杨冰冰、无棣县永旺汽贸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林林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林林撤回对被告杨冰冰、无棣县永旺汽贸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林林撤回对被告杨冰冰、无棣县永旺汽贸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郑林林承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XX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