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光支行与汪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光支行,汪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689号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光支行,住所地宁国市。负责人:冯清钰,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虎成,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龙,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光支行诉被告汪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被告的所在地,但未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认定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光支行对被告汪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2元,已减半收取1651.50元,退还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光支行。审判员 汪严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束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