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良珍与张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珍,张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32号原告林良珍,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发新,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林良珍因与被告张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良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郭福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