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良珍与张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珍,张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32号原告林良珍,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发新,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林良珍因与被告张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良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郭福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