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容与被告骆武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容,骆武元,新疆江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单志孝,伊犁驰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霍城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139号原告:陈容。委托代理人:桑新远。委托代理人:张涓。被告:骆武元。委托代理人:宋楠。委托代理人:于雪霞。被告:新疆江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包路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永宵。被告:单志孝。被告:伊犁驰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霍城县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容与被告骆武元、新疆江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单志孝、伊犁驰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霍城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容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容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2318.73元(原告陈容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1159.36元及邮寄送达费400元,由原告陈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艳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