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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苏州阿凡提服装电脑特种提花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阿凡提服装电脑特种提花有限公司,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阿凡提服装电脑特种提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法定代表人洪连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建明,常熟市练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法定代表人洪少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阿凡提服装电脑特种提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州阿凡提服装电脑特种提花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支付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4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6425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涉及数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较多。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的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该房屋由本院另案首封,处置尚需时日。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名下苏E长安汽车、苏E时代汽车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2016425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陶 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