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弘驹贸易有限公司与董水莲、王宝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弘驹贸易有限公司,董水莲,王宝良,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36号申请人广州市弘驹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水莲。被执行人王宝良。被执行人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法定代表人王宝良。被执行人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喀左县公营子冶金铸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清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丰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闫满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