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612号原告陈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斌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施周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