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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612号原告陈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斌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施周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