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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华高与蓬莱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高,蓬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151号原告:吴华高。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蓬莱市钟楼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业宝。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克学,蓬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红章,蓬莱市信访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高诉被告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中,因原告吴华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高负担。审 判 长  尹鹏亮审 判 员  杨道力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