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现住深圳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2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9月18日经批捕在逃,2015年7月1日被逮捕,同年7月2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利用上线曾某某(已判刑)提供的网址、账号和密码,为“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民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投注,共收取赌资281740元,并从中牟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扣押、移送清单,辨认笔录,电子资料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交的联想手提电脑、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伟萍审 判 员 周秀红人民陪审员 刘美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