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冯建兴与王清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兴,王清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兴,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清新,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冯建兴与王清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9日作出(2015)鲁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王清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冯建兴借款100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建兴于2015年0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07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清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铭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鑫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