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聂旭亮、熊爱连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聂旭亮,熊爱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新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聂旭亮。被执行人熊爱连。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聂旭亮、熊爱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新行执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0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聂旭亮、熊爱连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无房产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固定收入。被执行人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4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聂旭亮、熊爱连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行执字第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宋江雄代理审判员 杜孟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海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