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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孟克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平,孟克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平。被执行人孟克巴雅尔。本院在执行李永平与孟克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志 刚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高 莉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闫 振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