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超与何兆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超,何兆勤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64号申请人:许超。申请人:何兆勤。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申请人许超与何兆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夏云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超与何兆勤于2015年5月14日经钟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经审查,申请人许超与何兆勤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许超与何兆勤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夏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