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超与何兆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超,何兆勤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64号申请人:许超。申请人:何兆勤。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申请人许超与何兆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夏云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超与何兆勤于2015年5月14日经钟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经审查,申请人许超与何兆勤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许超与何兆勤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夏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