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江某,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陆某,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户口住址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判员 万少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