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009号
原告:于某,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彭庆青,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86年9月14日生,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超,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