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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7009号

于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009号

原告:于某,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彭庆青,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86年9月14日生,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超,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