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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04号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城信用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城信用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城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陈城镇陈城村西陈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505153-0。法定代表人XX洋,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林裕松,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系该社职工,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女环,女,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城信用社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女环付还欠款人民币51745.18元。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房管、土地、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七条(?javascript:SLC(98761,233)?)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javascript:SLC(98761,234)?)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