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杜秋法,男,汉族,1942年12月21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彭俊霞,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平安,男,汉族,1949年5月10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延辉,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秋法与被告陈平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秋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秋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世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