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复件 唐彦启与孔德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357号被执行人:安徽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彦启与被执行人孔德余、安徽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36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