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孙召强与王振军、候雪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召强,王振军,候雪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孙召强,男,住洛阳市高新区。被告王振军,男,住洛阳市老城区。监护人王俊喜,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候雪岚,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召强诉被告王振军、候雪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召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召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召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孙召强承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