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孙召强与王振军、候雪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召强,王振军,候雪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孙召强,男,住洛阳市高新区。被告王振军,男,住洛阳市老城区。监护人王俊喜,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候雪岚,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召强诉被告王振军、候雪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召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召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召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孙召强承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