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2156号
原告:王纪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张可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流洞街道青年路。
被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唐圣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祥诉被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祥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王纪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纪祥负担。
审 判 长 严金华
代理
审判员 吴克云
人民陪审员 郭云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