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申延茹、张松生等与陈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延茹,张松生,陈淑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申延茹。原告张松生。委托代理人戈大旺,邯郸县邯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淑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延茹、张松生与被告陈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延茹、张松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延茹、张松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延茹、张松生负担。审 判 长 代丽荣代理审判员 宋 贞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裴梓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