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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申延茹、张松生等与陈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延茹,张松生,陈淑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申延茹。原告张松生。委托代理人戈大旺,邯郸县邯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淑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延茹、张松生与被告陈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延茹、张松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延茹、张松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延茹、张松生负担。审 判 长  代丽荣代理审判员  宋 贞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裴梓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