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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严水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严水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礼贤街维多利亚小区香滨湾*******室。法定代表人:陈卓,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汤忠总,系公司职工。被告:严水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诉被告严水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单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25元。现因原告逾期未缴纳,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