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南阳统包包装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华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统包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华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418号原告南阳统包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07005924-3。法定代表人王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建,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河南省华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产业集聚区(北一环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王鹤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南阳统包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河南省华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统包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阳统包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统包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阳统包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钟爽审 判 员 王 立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