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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01190号

巫云芳与陈中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巫云芳,陈中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01190号申请执行人巫云芳。被执行人陈中方。

原告巫云芳与被告陈中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金民初字0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陈中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巫云芳借款17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巫云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车辆信息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施道明与被执行人陈中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苏L×××××和苏L×××××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案诉讼保全的房产仅22.55平方米,暂时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施道明与被执行人陈中方已经就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巫云芳认可该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案款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一并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巫云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金民初字00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鹏

审判员 单立新

审判员 冷祥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蒙劢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