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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恢字第8-2号

邹增发、陈岐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增发,陈岐峰,傅先妹,陈伟,连城县诚裕硅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北团石英矿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邹增发,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陈岐峰,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傅先妹,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陈伟,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连城县诚裕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朋口工业集中区沈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538957-8。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连城县北团石英矿(普通合伙),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北团镇大张村,组织机构代码:79609774-0。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邹增发与陈岐峰、傅先妹、陈伟、连城县诚裕硅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北团石英矿(普通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增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胡春雄

代理

审判员  郑建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