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寿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高永亮、任长江与隋申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亮,任长江,隋申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寿执字第233号申请人高永亮。申请人任长江。被执行人隋申虎(又名隋申林)。申请人高永亮、任长江与被执行人隋申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永亮、任长江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寿商初字10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燕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