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寿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高永亮、任长江与隋申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亮,任长江,隋申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寿执字第233号申请人高永亮。申请人任长江。被执行人隋申虎(又名隋申林)。申请人高永亮、任长江与被执行人隋申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永亮、任长江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寿商初字10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燕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