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331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
负责人:徐明勋,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园,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茶。
被告:王磊。
被告:翟小霞。上述三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田舒健,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煜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位同段。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已去世)
委托代理人:智星,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王茶、王磊、翟小霞、石家庄煜宝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92元减半收取134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维艳
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乾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