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5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章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467号(2015)黄浦执字第5467号申请执行人章某,女,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5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章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8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魏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魏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00元、房屋评估费人民币18,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8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刘柏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