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关镇小口村人,司机,住原籍。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洪峧河村人,司机,住原籍。王某某与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终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乔某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某某的银行存款22486元(其中标的款21909元,诉讼费348元,执行费2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政民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成志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凯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