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执字第19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大明与洪东记、洪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明,洪东记,洪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924-2号申请执行人杨大明,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洪东记,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洪晨明,男,1977年12月12日,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大明与被执行人洪东记、洪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洪晨明与申请执行人杨大明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洪东记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中,被执行人洪东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