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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徐柳英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柳英,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徐柳英,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职工,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职工,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柳英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案件执行费18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在履行期限届满5日内如实向本院申请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据(2014)××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伟的工资收入。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李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李伟的工资收入处于扣留、提取阶段,属多债务人,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全案债权。本院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全案执结,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容代理审判员  陈承伟代理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