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221号原告张计刚,男,1940年12月4日生,汉族,藁城区。
被告:陈文元,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筒车湾镇油坊坪村油组。
被告:曹从霞,女,1975年4月9日生,汉族,藁城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计刚诉陈文元、曹从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计刚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计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计刚撤回对陈文元、曹从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简易程序收取837元,由原告张计刚负担
审判员 王建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孝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