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行立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起诉人刘少一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行立初字第118号起诉人:刘少一,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住公主岭市。本院收到刘少一的起诉状,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小教师资班、电大等95年后办班情况”政府信息进行公开。本院认为:起诉人虽诉请是要求对“有关小教师资班、电大等95年后办班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但经查起诉人申请该项信息的目的是解决其民办教师资格待遇问题,而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文件、政策的规定进行的处理。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文件、政策作出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少一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玉川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钱红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