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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712号

陈伟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陈伟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712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柱,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惠州市乐活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江迪彪、刘江峰,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惠某公诉刑诉〔2015〕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美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柱及其辩护人江迪彪、刘江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陈伟柱经营的惠州市乐活实业有限公司因转型缺乏资金,陈伟柱便以个人名义对外以高利息回报筹集巨款,所筹款项一部分用于生意的周转,一部分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2012年5月,因经营不善,公司陷入亏损状况,为了维持公司运转和支付所借资金的利息,陈伟柱继续以公司经营良好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对外每月按2%到9%不等的利率借钱,直到2014年9月份,其向黄某2祥、刘某1等40人共借款近5000万元人民币。经审计,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上述款项3500余万元流入惠州市乐活实业有限公司账号,收回2700余万元,净流入700余万元,200余万元用于股票投资,1600余万元用于支付本金,1500余万元用于支付利息。2014年12月16日,因公司周转困难,陈伟柱无力偿还巨额借款及利息,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陈伟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伟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存款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陈伟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伟柱自述有妄想症,经常会幻想在生意中获得巨大成功,故不断吸入资金扩大生意或股市投资,这一病症也被深圳市康宁医院确认,其主观与有蓄谋的犯罪相比,恶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陈伟柱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生意购货、股市投资、支付利息,没有转借牟取高息,其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相对较小。另陈伟柱悔罪意识很强烈,表示对不起出借人,出狱一定要偿还出借款。4、被告人陈伟柱触犯法律主要因为不能正确解决经营的资金风险而引起犯罪,是初犯、偶犯,请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伟柱是惠州市乐活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陈伟柱以个人名义对外以每月按2%到9%不等的高利息回报筹集资金,款项部分用于生意的周转,部分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2012年5月,公司经营不善,陷入亏损状况,为维持公司运转和支付利息,陈伟柱以公司经营良好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继续对外高利率借钱,至2014年9月份,向黄某2祥、刘某1等40多人共借款49457150元。2014年12月16日,陈伟柱无力偿还巨额借款及利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计,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伟柱所借的款项3500余万元进入惠州市乐活实业有限公司账号,收回2700余万元,净流入700余万元;200余万元用于股票投资,1600余万元用于支付本金,1500余万元用于支付利息。以上事实,由检察机关、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报案材料报案人郑某民、何某忠、许某强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陈伟柱从2010年其以乐活实业发展公司发展为名,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先后向刘某1、郑某兴、詹某2忠、邱某标等40多人借款人民币5700余万元。经其等了解,大多数款项用于个人或家庭挥霍,包括炒股、花销、还债等。从9月初起,陈伟柱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约定,以有精神病为由住进深圳市康宁医院治疗,采取抵赖等方法进行逃避,使借款人无法追回借款,给借款当事人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3、出借人的陈述:(1)出借人叶某1的陈述,证明其在2013年底认识乐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柱,是三星电脑及手机的惠州总代理,每年销售都有5、6千万(陈伟柱自己说的)在一起喝茶聊天,感觉他是比较老实的人,生意做得也挺好,陈伟柱得知其帮林某装修就打电话给其,说公司要囤货急用钱,需要40万元,按“过桥”市场价0.3%日息算,期限三天。其同意了,于2014年7月1日,其到建行用其个人账户转了40万元给他的个人账号,利息3600元当日转过给其,并到他办公司内签了《借款合同》。三天期限到后,他说钱还是周转不过来,又给了其3天的息,然后每3、5天都会给其利息,并在7月底还了5万元本金,其看有钱还,有息收,也就没怎么追他。9月中旬,陈伟柱因欠林某钱,而其为林某建房子,林某还有200万工程款没给其,陈伟柱就跟其说该笔工程欠款转到他名下,由他承担,月息2.5%,其看他之前那么高额利息都给的算准时,也就同意了。9月27日,其到了他公司签了《借款合同》,该笔欠款其是在一个月的利息都没拿到,这样陈伟柱向其借款及债券转让一共欠其人民币235万元。10月25日左右,陈伟柱的一个姓谢的债权人打电话给其,说陈伟柱离开了惠州,债权人一起开了会,才知道陈伟柱总欠了40多人约5、6千万,具体统计数额其没参与。(2)出借人段某、詹某2波、许某校、谢某2玉、黄某2明、何某忠、林某松、姚某友、罗某红、蔡某娴、许某强等人的陈述,证明其等借款给陈伟柱但无法追回的事实。其等得知陈伟柱是惠州市乐活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以扩大公司、重组公司业务或投资股票为由向其等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并约定利息。2014年9月份陈伟柱向其等“坦白”借款主要用于归还以前借款的利息和到期的债务,并没有用于公司运营和投资香港股票,无法归还借款。2014年10月,其等债权人陆续到乐活公司要钱,10月30日,在乐活公司郑某兴、詹某2波、刘某1、谢某2玉、许某校、彭某生等人就陈伟柱的债务问题开了会,会议主要确定谢某2玉接任乐活公司总经理,段某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目的是把乐活公司维持下去,但因为陈伟柱欠建行贷款,公司账户已经被建行冻结,公司就无法继续运营。4、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1证言,证明其在乐活公司负责财务工作,对乐活公司的财务情况比较了解的。12年回到乐活公司后,公司总体上是亏损,12年至14年平均年亏损大概是100多万元。其不知道陈伟柱在外以公司经营为由借了大量的资金,只知道他炒股,直到14年10月有债主到公司找他,其才逐步知道。公司运营资金都是陈伟柱出的,公司不够周转时就向陈伟柱借钱,账上有钱再还给陈伟柱,亏损都是有陈伟柱承担。(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东莞证券的工作人员。陈伟柱跟其说他很多朋友做股票,“有料”,还说朋友叫他“股神”,平时操作多厉害,想扩大资金来做股票,其这边有办法跟他进行配资,其可以通过“杠杆协议”做5倍的杠杆,但陈伟柱要求做10倍,但只可以给他做9倍。2013年10月24日,签订了第一份“杠杆协议”,陈伟柱自己出资40万元,9万元管理费,其做了9倍杠杆,配资360万元,其这边提供了一个交易账户给陈伟柱,账户是方正证券的,姓名不记得了,帐户号码:67×××46,陈伟柱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2日一直使用这个账户,其中进行了4次配资。另外2013年11月24日,其这边又给了陈伟柱另一个账户,也是方正证券的账户,账号:67×××48,这次是40万配资280万,管理费7万,其中进行了7次配资。陈伟柱使用上述账户操作股票时,其公司这边使用人工实时监控,陈伟柱亏损自有资金的50%时要求补仓或者减仓,减到自有资金的10倍以下。统计表显示,陈伟柱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共使用资金:保证金432万、管理费723500元及补加807580元,共5851080元。但以上资金不是全部亏损,因为保证金的亏损在360万元左右,加上管理费和补加保证金150万,总亏损约在510万左右。陈伟柱都是靠消息炒股,他的消息不准确,他应该不懂股票形态分析,缺乏股票专业知识,也没有资金管理水平,不会止损。因为刚开始其等以为他懂,就拿了些专业报表给他看,经过讨论,就发现他不懂MACD、KDJ等专业基本技术分析指标。后期陈伟柱要求其公司继续配资,其公司看他亏损太厉害,就坚决终止与他的合作。(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原惠州市乐活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新华胜公司因税务原因更名为乐活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9月,算上投入和各种成本,乐活公司整体上能实现持平经营。但其因患病无奈离开乐活公司,直到2013年10月,陈伟柱多次邀请并请求其回到公司,其看到公司的财务报表后发现乐活公司2013年1月至8月实际亏损180万。直到2014年9月,乐活公司还处于亏损状态。因前期是无条件帮忙的,包括拿下手机经销权、铺设店面,这些都没有提任何条件,而且因为手机销售行业经常要“抢货”,需要大量的现金,期间陈伟柱还跟其借过钱“抢货”,2012年5月底离开时,陈伟柱已经欠其50万元。但是2013年10月其回到乐活公司前,因为那时的乐活公司完全是烂摊子,其明确提出要每个月3万元的工资,并只做半年。还因为乐活公司资金紧张,陈伟柱又向其借了90万元。2013年12月16日,其跟陈伟柱还签订了《贷款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借款为140万元。2014年9月前,其也曾问陈伟柱的经济状况,陈伟柱跟其说只是差几个人的钱,大概几百万,还有银行借款400万。9月后,随着债主不断到公司追债,大家统计后才知道陈伟柱在外欠了40多人约5000多万元欠款。陈伟柱经常会聊起股票的事情,说他今天又“赢”了多少,几时又“赢”了多少。其认为他炒股票就是赌,其一直反对他炒股票,所以其坚决不会借钱给他炒股票。但他炒股票的账户和具体操作其就不了解了。(4)证人曹某1、刘某1、叶某1、段某、詹某1等证实,是通过朋友介绍或生意上有联系才与陈伟柱相识,有的只是听说其生意诚实,业务也较大,所以才借款给陈伟柱,金额从二十多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详见报案人的笔录及借款借据)。5、陈伟柱个人欠款明细,证明被告人陈伟柱欠款的金额明细、债权人以及欠款总额,明细表欠款总额为52702150.00元,其中有三个人未报案,扣除该部分,总款项为49457150元。6、借款借据等资料:(1)借款借据,证明被告人陈伟柱收到出借人詹某2波借出的4350000.00元。(2)借款协议,证明被告人陈伟柱因急需资金周转,分别向刘某1借款人民币550000元、人民币1000000元、人民币600000元、人民币500000元、人民币1100000元、人民币400000元、人民币1050000元、人民币1600000元、人民币650000元、人民币400000元、人民币500000元。(3)借据,证明被告人陈伟柱向黄某2祥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电子回单,证明被害人黄某1被告人陈伟柱的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00元。(4)借款借据,证明被告人陈伟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叶某1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5)借款借据,证明被告人陈伟柱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林某借款人民币221000元、人民币1420000元。(6)借据,证明被告人陈伟柱因生意周转,分别向许某校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200000元、人民币200000元、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100000元。(7)贷款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陈伟柱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借款人陈某1借款140万元。(8)借款借据等资料,证明被告人陈伟柱以生意周转或因资金周转向借款人借款,同时约定利息的事实。7、被告人陈伟柱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账户流水信息,证明被告人陈伟柱的银行账户出入明细。被告人陈伟柱、被告人前妻王某芸、惠州乐活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1、惠州乐活实业有限公司出纳袁某、惠州乐活实业有限公司的开户信息及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证明涉案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8、被告人陈伟柱及其妻子王某芸在东莞证券公司、联讯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信息,证明涉案股票账户的流水明细。9、被告人陈伟柱对个人欠款和付款明细表进行了辨认和签供,其辩称,除姚某友已归还本金五万元外,表格上的金额是与其非法集资金融相符,所显示银行支付利息未支付部分与现实不符。10、证人高某提供的被告人陈伟柱证券账户的配资金融与保证金、协议书、风险担保协议书等资料,证明被告人陈伟柱的证券账户的共使用资金保证金432万、管理费723500元及补加807580元,共5851080元。11、惠州市房屋权属档案信息查询结果、房屋权属档案信息查询证明、土地证信息,证明被告人陈伟柱、其前妻王某芸、惠州市乐活实业有限公司以及陈某1、陈某城名下房产信息。12、关于查询土地登记情况的复函,证明被告人陈伟柱,及其前妻王某芸、陈某1、陈某2城的土地登记情况。13、惠州市安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惠州市乐活实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证明:(1)截止2014年12月31日,陈伟柱非法集资流入金额共48387539.00元,涉及报案人数38人,未报案1人。(2)截止2014年12月31日,陈伟柱通过建行惠州麦兴路支行账户支付集资利息总金额15969868.00元,共26人。(3)截止2014年12月31日,陈伟柱通过建行惠州麦兴路支行偿还集资本金总金额16424000.00元,共15人。(4)截止2014年12月31日,陈伟柱挪用集资款用于股票投资2455910.00元。(5)截止2014年12月31日,陈伟柱挪用集资款用于惠州市乐活实业有限公司周转7873891.06元。(6)截止2014年12月31日,陈伟柱账面尚欠集资款29830839.00元。14、手机信息截图,证明被告人陈伟柱通过信息以港股火爆为由,向被害人梁某1借款的事实。15、员工离职申请表,证明谢某2霞因个人原因,于2014年10月22日离职于惠州市乐活实业有限公司。16、交接单、惠州市乐活实业有限公司交接清单,证明谢某2霞将惠州市乐活实业有限公司的开票子系统税控IC卡移交段某保管。1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伟柱具有自首的情节,但不具有立功表现的情节。18、被告人陈伟柱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伟柱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19、被告人陈伟柱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供述有多名借款人是不认识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总额4945715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伟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口口相传等途径,以高额利息回报的承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特征。虽然有部分资金是涉及所谓朋友之间的款项,但从案发后出借人的报案陈述,借款之目的不外乎是追求高额的利息回报,并没有改变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性质,因此,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的辩解,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陈伟柱是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蓝    诗    祥

审判员 钟秀芳

代理

审判员尹海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严    晓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