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里信用社与林钧芳、石合理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里信用社,林钧芳,石合理,王军光,谭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里信用社。被执行人林钧芳。被执行人石合理。被执行人王军光。被执行人谭海军。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钧芳、石合理、王军光、谭海军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公证处(2005)文证执字第110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市文登市公证处(2005)文证执字第110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波 来源:百度“”